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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证险
1.1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保障信用期限在2年以内的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账(OA)等结算方式的出口贸易应收账款收汇风险。
适用对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承保风险
1. 商业风险
包括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开证行拖欠;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拒绝承兑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2. 政治风险
① 海外买方、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相关第三国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禁止/限制汇兑、禁止货物进口、撤销进口许可证、颁布延期付款令等。
② 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
1.2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信用保险是为中国出口企业提供的、主要保障出口企业某一特定出口商务合同下因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导致的应收账款损失的保险产品。商务合同项下的出口标的物通常为金额较高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大宗贸易商品及承包工程,以及与之相关的服务。
出口特定合同信用保险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适用对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承保风险
1. 商业风险
包括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开证行拖欠;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拒绝承兑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2. 政治风险
①海外买方、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相关第三国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禁止/限制汇兑、禁止货物进口、撤销进口许可证、颁布延期付款令等。
2.1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主要承保企业在采用赊销方式(信用期限360天以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因买方破产或拖欠造成的应收账款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承担经济赔偿。
适用对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承保风险
1. 买方破产风险
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或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
2. 买方拖欠应收账款风险
买方超过贸易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及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的等待期,仍未支付或未付清应收账款。如贸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买方超过任何一期款项的应付款日之后的等待期,仍未支付或未付清该期应收账款。
2.2国内特定合同信用保险
国内特定合同信用保险是为中国企业提供的、主要保障企业国内商务合同项下因商业风险导致的应收账款损失的保险产品,商务合同项下的贸易标的物通常为机电产品、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大宗贸易商品及承包工程,以及与之相关的服务。
国内特定合同信用保险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五年。
适用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且以赊销方式签订销售合同的企业及其他法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承保风险
1. 买方破产风险
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或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
2. 买方拖欠应收账款风险
买方超过销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及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的等待期,仍未支付或未付清应收款。如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买方超过任何一期款项的应付款日之后的等待期,仍未支付或为未付清应收款。
3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则是针对产品质量法关于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承保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其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的“三包”责任的一种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对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它满足产品制造者、经销商转嫁产品质量风险的需要,有利于稳定经营。另一方面,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有利于增强被保险人的赔偿能力,使产品购买者和消费者及时得到赔偿,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适用对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如果要赔付一定要赔产品本身的损伤价格,或者产品本身修复价格。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