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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健康险
一、意外险
1.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轮船(客船、渡船、游船),在上述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保险单约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
年龄在75周岁以下的前述几种交通工具乘客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不能为无法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产品优势:
不限区域,无论被保险人何种国籍,意外事故发生是否为中国大陆,均适用该产品。
不限交通工具性质,即无论乘客所乘坐的前述交通工具的性质为营运或非营运,均可纳入保险责任。
2.高保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保险单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
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产品优势:
不限区域,无论被保险人何种国籍,意外事故发生是否为中国大陆,均适用该产品。
保额充足,一旦被保险人不幸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一经确认符合保险责任,保险公司降一次性给付约定的保险金,以免被保险人的家庭在经济上再一次遭受重创。
二、健康险
1.中高端医疗保险产品
保险责任:
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在投保一般医疗保险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恶性肿瘤医疗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般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经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罹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对于其累计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中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约定,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恶性肿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普通部接受治疗的,被保险人先按照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人在本保险责任项下,对于被保险人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中必需且合理的、未在一般医疗保险责任项下获得赔偿的医疗费用,按照给付标准的约定,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
年龄在0至80周岁(含)、首次投保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被保险人为60周岁以上(不含)的,保险人不接受首次投保,只接受续保。
产品优势:
不限社保用药,不限疾病种类,不限治疗手段。
确诊恶性肿瘤后无免赔,无论后续费用是否用于恶性肿瘤的治疗。
可逐年理赔,最高到80周岁。发生理赔后,仍然可以进行续保,身体患病后仍然可以进行续保。
赠送重疾关爱服务,就医绿色通道,导医导诊,在线专家会诊等健康管理服务。
除了目前基础版人人安康百万医疗保险以外,还可定制扩展特需门诊、国际部的百万医疗产品。